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哪些情形需要追-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11-17 行政纠纷

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通常指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通常指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构成滥伐林木罪。若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此类行为,应立即移送司法机关。

  2.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
    若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或运输,且情节严重的(通常指收购数量较大或多次收购等情形),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行政机关在查处林业案件时,若发现此类行为,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通常指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发现此类情形,应移送司法机关。

  4.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若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行政机关在查处林业案件时,若遇到此类阻碍执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其他涉嫌犯罪的情形
    若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发现相关证据或线索的,也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若发现存在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占用林地并造成大量毁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或其他涉嫌犯罪的情形,均需追究刑事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有具体案件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