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自己给自己担保是否需要出具决议”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非上市公司为自己利益提供担保时的法律规则。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时,是无需公司决议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为其采用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非上市公司完全为自己利益提供担保,就无需考虑公司是否就担保作出了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担保合同的签订对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至关重要。
从规范层面来看,公司对外担保时,相对人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即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反之,如果相对人未进行合理审查,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这表明,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是否就担保作出了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公司决议的形式加以确认。
在非上市公司为自己利益提供担保的场景中,虽然被担保人公司的利益全部归属于担保人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忽略公司决议的存在。因为公司是企业组织,其真实意思通常需按照多数决的方式形成,即通过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公司决议来体现。
不过,从实践角度来看,如果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或采用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担保人公司已就担保合同作出了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基于全资子公司利益全部归属于担保人公司的事实),那么在没有公司决议的情况下,也可以先推定相对人为善意。但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非善意(例如,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决议对担保持否定意见),则该担保合同对该公司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非上市公司为自己利益提供担保时,虽然某些特定情形下(如为其全资子公司或采用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可能无需出具公司决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忽略公司决议的存在和重要性。在实际操作中,建议非上市公司在为自己利益提供担保时,仍应尽可能通过公司决议的形式来确认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