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39条内容是什么-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主要内容是:

  1. 辩护律师的会见与通信权利:

    •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 会见安排与程序:

    •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 特殊案件的会见限制: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4. 会见内容与保密原则:

    •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5. 被监视居住人员的会见与通信:

    •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前述关于会见与通信权利、特殊案件的会见限制以及会见内容与保密原则的规定。

这一条款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并体现了对辩护权利的充分保护以及对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维护。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