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百九十九条内容-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徇私枉法罪、民事及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及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及裁定滥用职权罪,以及枉法仲裁罪。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徇私枉法罪: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及行政枉法裁判罪: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执行判决及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及裁定滥用职权罪:

    •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枉法仲裁罪:

    •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有上述行为之一,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希望以上解读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更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