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死刑裁判前提交审判委员会的规定,位于第二百四十六条。具体条文如下: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程序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条文并未直接提及“审判委员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往往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裁判更加慎重、准确,防止错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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