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村干部违规占地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几条”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并没有直接针对“村干部违规占地”这一具体行为的条款编号,但该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干部)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分规定。
具体来说,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这其中包括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即村干部。而该法第二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
在您提到的村干部违规占地的情况下,如果村干部对破坏耕地、违法占地等行为不履职尽责,甚至参与或纵容此类行为,那么他们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政务处分。虽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没有直接列出“违规占地”这一具体行为的条款编号,但村干部的此类行为可以归类为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此外,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村干部在耕地保护、违法占地等方面的失职行为,已经有多起案例被追责问责。这些案例表明,村干部在耕地保护、违法占地等方面负有重要的巡查、制止和报告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职尽责,就可能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因此,虽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没有直接针对“村干部违规占地”的条款编号,但村干部的此类行为是受到该法严格监管的。如果村干部存在违规占地等违法行为,他们将可能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并可能面临减发或扣发补贴、奖金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