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物业共用电费可以用分割单吗-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房产纠纷

企业与物业共用电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分析如下:

一、可以使用分割单的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在此情形下,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则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共用水电费的情况,若属于企业租赁办公、生产场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且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同样可以以出租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应用:

  • 若企业与物业共同租赁某一办公或生产场所,并共同承担水电费,且双方约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那么企业可以以物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不可以使用分割单的情形

并非所有共同使用的情形都可以开具分割单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不属于上述特定情形的共用水电费,如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非租赁行为),则不允许以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应用及替代方案:

  • 建筑企业施工场景:若建筑企业在工地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不属于“租赁行为”,因此建筑企业取得物业提供的水电费分割单,不属于28号公告内容,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此类情况,房地产企业(或物业)可以按照转售方式处理,即与水电供应单位进行水电费结算并获取发票,然后根据工地实际结算量给建筑企业开具销售水电费发票。双方拿到发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
  • 甲供处理方式: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及结算中,可以约定最终支付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是扣除水电成本之后的金额,同时发票开具也与付款金额一致。这样,双方按照不含水电费的金额作为结算价款,而将施工中用到的水电作为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材料和动力。将来由房地产企业与水电供应单位进行水电费结算并获取发票,建筑企业按照不含水电费金额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房地产企业凭建筑服务发票、水电费发票作为开发成本入账的依据,相应成本费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

三、法律建议

  1. 明确合同条款:企业与物业在签订租赁或相关合同时,应明确水电费的分摊方式及税前扣除凭证的提供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
  2. 保留相关凭证: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处理共用水电费,企业都应妥善保留相关凭证,如发票、分割单等,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3. 咨询专业意见:由于税务法规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企业在处理共用水电费等税务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会计师的意见,以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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