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大类。以下是对这两类情形的详细解释: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使用作品,但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包括署名权、作品完整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例如,个人为学习新知识、研究某一领域或欣赏艺术作品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不涉及商业利益,不构成侵权。
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在撰写文章、评论或进行学术研究时,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片段,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或说明问题,这种引用需注明出处,且不得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新闻报道: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可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已发表的作品内容,如引用文章、图片等,这种使用属于新闻报道的合理需要,不构成侵权。
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教师为教学需要,可以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为制定政策、法律或进行行政管理等需要,可以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这种使用必须是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
图书馆、档案馆等复制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这种复制品一般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商业传播。
免费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表演活动,如社区文艺演出、公益演出等,不构成侵权。
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等: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不得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传播。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者可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后使用作品,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定许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报刊转载摘编:报纸、期刊等媒体可以转载或摘编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需支付报酬,并且作者声明不许转载、摘编的除外。
教科书编写: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但需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大类。在实际应用中,应严格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确保在使用他人作品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以避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