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亲属关系证明不由社区开具的依据,这主要来源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具体来说,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亲属关系证明被明确不应由居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
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担,避免群众因开具各类无谓证明而奔波,同时也是为了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政策落实。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要求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给群众带来了极大不便。
那么,居民应该如何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呢?根据相关规定,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者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来予以证明。如果证件材料遗失,相关部门会负责补办。对于曾经回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如果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但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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