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通常被视为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具体分析如下:
一. 财产性补偿的性质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可能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这种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此类补偿金被视为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二. 法律对财产性补偿的处理
- 不予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所以,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已支付部分不予返还: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补偿金的支付,随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三.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存在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在得知后要求结束关系,并主张补偿款的,由于感情问题并非商业交易,并非有投入就必然有回报,且另一方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是否补偿仍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我的观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约定财产性补偿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也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此类补偿金不予保护,已经支付的部分也不得请求返还。我建议当事人应遵守婚姻法规定,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忠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