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建设单位在未付清工程款之前 将建筑物转让了 怎么办-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11-07 合同纠纷

建设单位在未付清工程款前转让建筑物的,承包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工程款,具体方式包括行使优先受偿权、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转移。以下从法律角度详细分析:

1. 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方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使建设单位已转让建筑物,承包方仍可就未支付的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具体操作时,需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18个月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债权,并申请法院拍卖建筑物以优先受偿。

2.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若建设单位拒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如合同有约定)。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需提供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结算文件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若建设单位已转让建筑物,可同时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其名下其他财产(如银行账户、其他不动产等),确保执行到位。

3.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转移

为防止建设单位通过转让建筑物或其他方式转移资产,承包方可在起诉或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裁定保全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财产,否则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 追究转让行为的法律责任

若建设单位转让建筑物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如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承包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行为,恢复建设单位责任财产。但需注意,撤销权行使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且需证明转让行为损害债权。

5. 实际施工人的特殊保护

若承包方为实际施工人(如挂靠、转包情形),且未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仍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及欠款事实。

建议行动步骤:

  1. 立即收集合同、结算文件、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据;
  2. 向建设单位发送书面催款函,固定欠款事实;
  3.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转移;
  4. 同步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5. 若发现恶意转让行为,及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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