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股份称六氟磷酸锂市场淡季不淡 价格调控中长单与散单价格差异是否涉及市场监管问题-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11-06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

天际股份提及六氟磷酸锂市场“淡季不淡”,且长单与散单价格存在差异,这一现象本身不直接等同于市场监管问题,但若价格差异源于不正当竞争、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则可能涉及市场监管。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定性及涉及条文

  1. 价格差异的合法性边界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若长单与散单价格差异源于正常市场供需(如长单锁定成本、散单随行就市),则属合法商业行为;但若差异由人为操纵(如联合涨价、散布虚假供需信息)导致,则可能违法。

  2. 市场监管的介入条件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若天际股份作为六氟磷酸锂市场主导企业,通过长单与散单价格差异实施排他性交易或价格歧视,可能触发反垄断调查。

新闻背景中的法律风险点

  1. 价格调控的表述风险
    天际股份称“不希望价格涨太快”“希望均价维持8万左右”,若其通过控制产能、联合客户等方式主动干预价格,可能涉嫌《价格法》中的“操纵市场价格”。但若仅为市场预测或单方面期望,未实施具体行为,则不构成违法。

  2. 长单与散单价格差异的合理性
    新闻中提到“长单和散单距离比较大”,需区分两种情形:

    • 合法情形:长单因锁定原料成本、生产周期等因素,价格低于散单(如散单需承担库存风险溢价),属市场自发调节。
    • 违法情形:若长单价格显著低于成本(如为排挤竞争对手),或散单价格被人为推高(如联合哄抬),则可能违反《反垄断法》或《价格法》。

可能的法律后果

  1. 行政责任
    若被认定存在价格操纵、垄断行为,企业可能面临《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责任
    受损害的客户或消费者可依据《反垄断法》第六十四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价格异常导致的损失。

对公众及行业的启示

  1. 企业合规建议

    • 价格调整需基于真实成本与供需,避免与竞争对手达成价格协议;
    • 长单与散单定价机制应透明,保留成本核算依据;
    • 公开市场预测时,避免使用“调控价格”“维持均价”等可能引发误解的表述。
  2. 市场监管信号
    近期新能源材料价格波动频繁,监管部门可能加强对关键原料市场的监测。企业需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的通知》等文件,主动排查价格合规风险。

延伸思考:类似情况的预防措施

  1. 建立价格合规制度
    企业应制定内部价格管理规则,明确长单、散单定价流程,避免个人决策导致法律风险。

  2. 定期合规培训
    对销售、采购部门进行反垄断与价格法培训,强化“不得操纵价格”“不得歧视交易”等合规意识。

  3. 留存交易证据
    保存长单合同、成本测算表、市场供需数据等材料,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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