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成立业主大会时,地下室面积是否计入总建筑面积,需根据地下室权属及规划用途分情况讨论。以下是具体分析:
若地下室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基数为“专有部分面积”与“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若地下室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公共停车库、设备用房等),其面积通常不计入“专有部分面积”,但可能纳入“建筑物总面积”作为分母计算表决比例。
法律依据:
若地下室为专有部分(如独立产权车位、商铺)
若地下室存在可独立登记产权的专有部分(如人防车位改造的产权车位、地下商铺等),其面积应计入“专有部分面积”及“建筑物总面积”。此时,地下室业主作为专有部分权利人,享有表决权。
实践要点:
规划用途影响权属认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地方性法规,地下室规划用途决定其权属归属:
建议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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