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修订章程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如何保障-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5-11-05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建新股份修订《公司章程》中新增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条款,结合其治理架构调整与股东减持背景,需从法律条文、诚信义务内涵、保障机制及实践影响四方面综合分析。此次修订通过明确控股股东不得滥用控制权、保证公司“五独立”等规范,强化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需配套具体执行与监督措施以确保条款落地。

1. 法律条文依据:诚信义务的法定化

根据《公司法》第21条(2023年修订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建新股份此次修订《公司章程》新增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条款,是对法定义务的细化与强化,具体包括:

  • 禁止滥用控制权:如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保证公司“五独立”:即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防止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自主经营;
  • 信息披露义务:需及时、准确披露影响公司决策的重大信息,避免内幕交易。

新闻背景关联:建新股份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黄吉琴在减持计划中实际减持比例远低于计划规模(仅减持0.0047%),虽未直接违反诚信义务,但若减持行为未充分披露或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规避监管的嫌疑,则可能触发法律责任。此次章程修订通过明确诚信义务,可提前预防此类风险。

2. 诚信义务的内涵:从“形式合规”到“实质公平”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核心是“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结合:

  • 忠实义务:要求控股股东以公司利益为优先,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例如,不得通过自我交易、低价转让资产等方式掏空公司;
  • 注意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达到合理谨慎的标准。例如,在重大投资决策中需充分调研、评估风险。

实践案例:若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优质资产转移至自身名下,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中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1条及章程中的诚信义务条款,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3. 保障机制:从“章程约束”到“多层次监督”

建新股份通过以下措施保障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履行:

  • 治理架构调整:取消监事会,将原监事会职权(如财务监督、合规审查)转移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非高管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参与可增强监督独立性;
  • 降低股东提案权门槛: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即可提出提案,赋予中小股东更多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
  • 新增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董事未履行承诺的追责措施,且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间接约束控股股东通过影响董事决策损害公司利益。

潜在挑战:审计委员会虽承担监事会职权,但其成员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可能存在控股股东干预选举的风险。需进一步明确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运作规则(如独立董事占比、表决机制)以增强监督效力。

4. 实践影响:对中小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的优化

此次修订对中小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的优化具有积极意义:

  • 中小股东权益提升:通过明确控股股东诚信义务,限制其滥用控制权的行为,降低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的风险;
  • 公司治理透明度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监督与股东提案权门槛的降低,可促进公司决策的公开化与科学化;
  • 市场信心增强:在公司业绩下滑(Q3营收净利双降)的背景下,修订章程强化治理规范,有助于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稳定投资者预期。

延伸思考:若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中小股东除直接诉讼外,还可依据《证券法》第94条(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寻求救济。此外,监管机构可对违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如罚款、市场禁入),形成“民事+行政”的双重约束。

5. 建议:配套措施的完善

为确保诚信义务条款的有效执行,建新股份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 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诚信义务的具体行为标准(如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判断、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
  • 建立举报与追责机制:设立内部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并追究责任;
  • 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确保独立董事获取充分信息,避免其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有效监督。

总结:建新股份通过修订《公司章程》新增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条款,结合治理架构调整与监督机制强化,构建了从“章程约束”到“多层次监督”的保障体系。这一举措既符合《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也回应了市场对公司治理规范的期待,但需通过配套措施细化执行规则,以真正实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平衡。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