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危险驾驶罪记录的情况下,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以下是详细解释:
危险驾驶罪的性质
危险驾驶罪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形。只要被法院判决构成该罪,即属于有犯罪记录,无法通过任何途径消除或隐瞒。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条件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无犯罪记录证明仅适用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将出具《有犯罪记录证明》:
- 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
- 曾被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 曾被单独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曾因犯罪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包括危险驾驶罪)。
特殊情形说明
- 免于刑事处罚≠无犯罪记录:若危险驾驶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仍属于有犯罪记录,无法开具无犯罪证明。
-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若仅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如暂扣驾照、罚款),未达到醉驾标准或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则不影响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但危险驾驶罪本身是刑事犯罪,与行政处罚有本质区别。
实务建议
- 如实说明情况:若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场合(如入职、出国),应提前向用人单位或相关机构说明犯罪记录情况,避免因隐瞒导致后续纠纷。
- 法律后果:伪造、变造无犯罪记录证明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切勿尝试。
- 后续影响:危险驾驶罪记录可能影响职业选择(如律师、教师、公务员等需政审的职业),但部分企业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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