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格式条款后面加一个手写条款,其有效性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手写条款与格式条款不冲突时
若手写条款是对格式条款的补充或细化,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例如,格式条款约定了商品的基本价格,手写条款补充了“买方需在收到货物后7日内支付尾款”,此类补充条款一般有效。
手写条款与格式条款冲突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若手写条款与格式条款存在冲突,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倾向于认定手写条款的效力更高。因为手写条款往往被视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格式条款的修改或特别约定,体现了双方的合意。但需注意,手写条款的修改需双方明确同意,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手写条款存在瑕疵时
若手写条款存在字迹模糊、涂改未签字确认、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免除一方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或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方权益的情形,该手写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手写条款约定“卖方对商品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此类条款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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