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所做的证言并非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其能否被采纳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对未成年人证言的基本态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一概否定未成年人证言的证据效力。法律关注的是证人是否具备正确感知、记忆和表述事实的能力,而非单纯以年龄划线。因此,未成年人只要具备相应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其证言就有可能被法院采纳。
二、未成年人证言被采纳的条件
认知能力:未成年人需对作证事项有基本的理解和判断能力。例如,一个10岁的孩子可能无法准确描述复杂的法律关系,但对其亲眼所见的事实(如交通事故现场)可能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
表达能力:未成年人需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其所见所闻。法院会通过询问方式,判断其语言逻辑是否连贯、表述是否清晰。
无利害关系:若未成年人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如当事人子女),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受到削弱,但并非绝对排除。此时,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作证环境:法院会关注未成年人作证时的环境是否对其产生压力或诱导。例如,在家长或律师的过度干预下作出的证言,可能因真实性存疑而被排除。
三、未成年人证言不被采纳的常见情形
年龄过小,认知能力不足:如3岁以下幼儿,因其对时间、空间、因果关系等概念缺乏基本理解,其证言通常不被采纳。
受胁迫或诱导: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长、教师或其他人的威胁、利诱下作证,其证言可能因真实性存疑而被排除。
与案件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如当事人子女作证支持己方父母,此时其证言的证明力会受到严格审查,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可能不被采纳。
四、实务建议
对当事人:若涉及未成年人证言,应提前评估其认知和表达能力,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能力测试。同时,注意作证环境的公正性,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当影响。
对律师:在质证阶段,应针对未成年人证言的认知能力、表达能力、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若发现证言存在瑕疵,可申请法院排除或要求补充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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