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碍公务罪定义-韩莹律师|法行宝
2025-04-17 刑事辩护

防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 构成要件

  1.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然界就某一项工程进行考察,依法进行处罚等。
  3.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公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有的是公然向国家和社会挑战,故意给有关机关制造麻烦;有的是想以此手段发泄不满情绪报复;有的是想通过自己的行为向有关方面施加压力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在不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没有意识到是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则不能构成本罪。
  4.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 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某市民在交警查处酒驾时,不仅不配合检查,还动手打了交警,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妨碍公务罪。

我建议您,在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积极配合,避免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其执行公务,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