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罪名适用于刑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04-17 刑事辩护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将适用刑法第106条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罪名:

  1. 分裂国家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与境外勾结进行此类活动,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若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将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2. 武装叛乱、暴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若这些行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有勾结,同样会从重处罚。

  3. 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与境外勾结进行此类活动,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若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也将面临从重处罚。

  4. 背叛国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若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此罪,将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不过,此罪名虽与境外勾结有关,但并非直接由刑法第106条列出,而是因其性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与境外勾结时同样适用第106条的从重处罚规定。

综上所述,刑法第106条所规定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从重的情形,适用于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背叛国家罪等多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