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期间花的钱,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起诉要回,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形:小额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
在追求或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双方可能会互赠礼物、互发红包,或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如共同外出就餐、旅游等。这些小额的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通常被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根据社会一般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例如,购买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和进行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都属无偿赠与,一旦交付,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
二、特定情形:大额财物赠与或附条件赠与
大额财物赠与: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这种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即赠与行为的发生以双方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条件。如果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在判断是否构成大额财物赠与时,通常会综合考虑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等因素。
附条件赠与的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在赠与财物时,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约定,表明该赠与是以某种条件(如结婚)为前提的,那么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这种约定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三、不当得利的情形
如果一方在追求或恋爱期间,以各种名义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且该财物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赠与或共同消费,而是出于某种不当目的(如欺骗、胁迫等),那么接受财物的一方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需要证明对方取得财物没有合法依据,且自己因此受到了损失。
法律建议
保留证据:在追求或恋爱期间,如果涉及大额财物赠与或经济往来,建议双方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赠与合同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明确约定:如果双方有附条件的赠与意愿,建议明确约定赠与的条件和后果,以避免未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自己的意图。
理性处理:在分手后,双方应当理性处理经济纠纷,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如果您在追求或恋爱期间涉及了经济往来,且现在想要要回相关财物,建议您先与我详细沟通具体情况,以便我能够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