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依据-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10-22 行政纠纷

结论前置:民事诉讼再审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未经质证;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应回避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或应参加诉讼未参加;剥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等多种情形。

针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1. 有新的证据: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因客观原因在原审程序中无法提供,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例如,在原审中因证据遗失或未被采纳,而在再审中提供了新的关键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2.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基本事实是对原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事实。若这些关键事实在原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则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审未对合同签订的真实性进行充分证据审查,导致判决错误。

  3. 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伪造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基于此类证据作出的判决、裁定必然是错误的。例如,在债务纠纷中,原审依据伪造的借条作出判决,再审中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借条系伪造。

  4. 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质证是查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程序。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原审未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证,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5. 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而法院未依法进行,导致影响案件关键事实认定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例如,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污染数据,但法院未予调查,导致判决错误。

  6.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等情形。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审错误适用了已废止的法律规定。

  7. 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应回避未回避: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例如,在再审中,当事人发现原审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未回避。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或应参加诉讼未参加: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若未经代理或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可作为再审事由。例如,在未成年人侵权纠纷中,原审未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9. 剥夺辩论权利:辩论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若法院限制当事人的辩论时间或不允许发表辩论意见,导致辩论权利被剥夺,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在离婚纠纷中,原审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未经传票传唤即对当事人作出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例如,在债务纠纷中,原审未向被告送达传票即作出缺席判决。

  11. 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裁定应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遗漏部分请求或超出请求范围裁判,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申请再审。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审遗漏了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

  12.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依据的法律文书若被撤销或变更,则建立在该文书基础上的判决、裁定也可能存在错误,当事人可申请再审。例如,在行政处罚纠纷中,原审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13. 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例如,在再审中,当事人发现原审审判人员收受贿赂。

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1.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若存在强迫、欺诈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在离婚调解中,一方当事人被胁迫签订调解协议。

  2. 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在合同纠纷调解中,调解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事项: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必须明确提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再审事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主张。同时,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特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以避免丧失再审的机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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