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是公安让签的还是检察院让签的-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10-20 刑事辩护

认罪认罚具结书通常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让犯罪嫌疑人签署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会让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规定明确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条件和程序,即必须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同时,该条款也隐含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阶段——通常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辩解,并就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

二、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职责分工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工作,包括收集证据、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虽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向犯罪嫌疑人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并不会直接让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职责属于检察院的范畴。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检察院会安排其与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面,就案件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等进行沟通。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犯罪嫌疑人会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那么就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外,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也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关怀。

四、实际案例中的操作

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通常发生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例如,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告知了小朱相关法律规定,但未让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告知小朱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就量刑建议等事项听取小朱及其辩护人意见。小朱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流程和阶段。

建议:

  •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涉嫌犯罪并即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建议提前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 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务必充分了解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进行签署。
  • 如果您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及时与检察院进行沟通或通过辩护人提出法律意见。

如果您在认罪认罚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