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么残疾才能有监护人”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以及监护人的指定。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常识的详细解答: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由于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需要监护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虽然能进行一些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仍需要监护人的监督和协助。
二、监护人的指定
法定顺序:
协议确定:
争议解决:
三、特殊情况
残疾人证与监护人:需要注意的是,残疾人证内通常不直接写明监护人,而是记录联系人信息。监护人的确定更多是基于法律程序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而非仅仅基于残疾类型。
临时监护人:在监护人被指定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四、总结
并非所有残疾人都需要监护人,而是那些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需要。监护人的指定遵循法定顺序,同时也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并在有争议时由相关部门或法院指定。这一过程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得到适当的监督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