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本村村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其分配和使用通常受到严格的政策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权益。因此,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具备申请本村宅基地的资格的。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但这些情况都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限制条件:
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如果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这些原因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并且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可以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这种情况是特例,且需要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批准。
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城镇居民)如果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宅基地,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会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这表明其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继承关系而获得的。
特定历史时期的合法取得: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如果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情况。
除了上述特殊情况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或购买农房的,是不予登记的。
因此,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如果本村村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符合上述特殊情况之一,那么他们通常是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的。在申请宅基地前,建议先了解清楚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