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私设暗管排污在首次处罚后若未整改,是可以再次进行处罚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企业违规私设暗管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将处以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这一细化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在江西省内,对于企业私设暗管排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将面临更严厉的罚款。
二. 处罚后未整改的情况分析
三. 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