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关于撤销权的条款有哪些-安笑石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合同纠纷

关于民法通则中撤销权条款的说明: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法通则》现已失效,其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所替代。不过,为了全面解答您的问题,并基于您提问的背景,我会结合原《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及现行《民法典》中关于撤销权的内容进行说明。

一、原《民法通则》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虽已失效,但为理解背景提供参考)

原《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现行《民法典》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现行《民法典》对撤销权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全面,主要围绕可申请撤销的合同类型、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期限等方面展开。

  1. 可申请撤销的合同类型: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 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 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 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合同:在实践中,乘人之危往往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受损害方也可依据显失公平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2.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 行使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当事人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仅以通知方式主张撤销不发生效力。
    • 行使期限:
      • 一般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 特殊情形:若因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或因受胁迫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 最长保护期: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各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议

由于《民法通则》已经失效,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需要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应当依据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操作。如果您对撤销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期限或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