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贷款房子能否认定受贿数额-赵文龙律师|法行宝
2025-10-17 经济纠纷

有贷款的房子在认定受贿数额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地以整个房产价值作为受贿数额。具体分析如下:

一、房产整体价值认定的情况

若案发时按揭贷款已经还清,那么应以涉案房产的全部价值认定为受贿既遂。这是因为,此时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完全转移至受贿人或其指定的人名下,受贿人已经实现了对房产的彻底所有,可以自由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支配与处分权。

二、房产部分价值认定的情况

  1. 贷款未还清时的认定:

    • 若截至案发时,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对于未还清的贷款部分,存在不同的认定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房产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且已经登记在受贿人或其指定的人名下,并已被实际占有,因此应认定为受贿既遂,未结清的贷款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然而,更合理的观点是,由于房产被抵押,仍有按揭贷款未结清,导致受贿人对房产没有完全实现控制。若行贿人拒不归还贷款,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对房产进行处置。因此,不宜认定受贿人构成受贿既遂,而应认定部分受贿既遂、部分受贿未遂。具体来说,可以根据已归还的贷款部分和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分别认定受贿既遂和未遂的数额。
  2. 具体计算方式:

    • 假设房产总价值为X元,已归还的贷款本金为Y元,那么受贿既遂的数额可以为Y元(或根据双方合意及实际交付情况调整),受贿未遂的数额则为X-Y元。这种认定方式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更能准确反映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

三、贷款利息是否纳入受贿数额的认定

对于行贿人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纳入受贿数额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如果行受贿双方已经达成贿送房产总价值的合意,只是由于资金紧张而采取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那么利息通常超出了受贿人主观追求的范围,一般不予认定为受贿数额。然而,如果受贿人主动提出或双方从一开始就决定采取这种方式实行利益输送,那么贿赂犯罪成本(包括利息)也在受贿人主观认知之内,贷款利息则可纳入受贿数额。

法律建议

  •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详细审查房产的购买过程、贷款情况、产权登记以及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等证据。
  •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准确认定受贿既遂和未遂的数额。
  • 对于贷款利息是否纳入受贿数额的问题,应结合行受贿双方的主观认识和具体行为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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