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构成要件-高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10-17 合同纠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理论上,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指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则属于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此外,法人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里的“明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知的内容,即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二是明知的程度,即行为人必须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仅是一般违法所得。
  3.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收购主要是指有偿购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
  4. 客体要件:

    •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要综合考量上述各个要件。如果行为人同时满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那么就可能构成该罪。

此外,对于“明知”的认定是关键。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能不稳定,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能会采取推定的办法。但这种推定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且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适用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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