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罪的构成要件-刘顺仙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刑事辩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以及被害人恢复财产权益的可能性。具体来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案件的重要证据,掩饰、隐瞒这些物品会阻碍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同时,它也导致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无法弥补,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某人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窝藏或转移,那么这种行为就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盗窃犯罪的追查和打击,同时也使得被盗财物的原主人无法及时追回自己的财物。

二、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或赃物的收益的行为。这些行为方式具体包括:

  1. 窝藏: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所,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比如,将盗窃来的财物藏在自己家中或朋友家中。

  2. 转移: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例如,将盗窃来的财物从城市转移到农村,或者从一个省份转移到另一个省份。

  3. 收购: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购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包括为自己使用而收购和为销售而收购。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盗窃来的手机或电脑。

  4. 代为销售:接受犯罪分子的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例如,帮助盗窃犯销售其盗窃来的财物。

  5. 其他方法:如通过典当、抵押、加工等方式改变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原有状态,使其难以被识别。或者通过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行为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如果是由单位构成的该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例如,一个废品收购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仍然予以收购,那么这个废品收购站就构成了单位犯罪,需要对其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原犯罪行为人(即本犯)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为本犯处理自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已被其先前的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单独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例如,盗窃犯将自己盗窃得来的财物进行窝藏、转移、销售等行为,不能再以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对其进行处罚,而应仅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可能是他人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可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例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时间和地点异常、物品来源可疑等因素都可以作为认定“明知”的依据。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了一部手机,并且这部手机没有合法的购买凭证或发票,同时这个人也无法合理解释手机的来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这个人“明知”这部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仍然予以购买,从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总结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涵盖了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四个方面。在实际应用中,司法机关应严格根据这些构成要件来认定和处理相关案件,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和公正执行。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刑事辩护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