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单位犯罪行贿和个人行贿的法律条文-孙志远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刑事辩护

界定单位犯罪行贿和个人行贿,主要依据形式层面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并体现单位意志,以及实质层面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归于单位。以下是对这两个层面的详细分析:

形式层面: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并体现单位意志

  1. 单位名义与单位意志:

    • 判断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不应过分拘泥于单位意志的形成过程、机制或程序。单位意志通常通过单位内部的决策机构集体决议形成,但在现实中,这种公开讨论并记录在案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存在。
    • 单位意志常常表现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对于单位负责人作出或授权的决策,应结合单位的日常运作方式、决策风格及相关证人证言来确定是否为单位意志。
    • 只要决策内容在职权范围内,且最终利益归属为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行贿。
  2. 单位主体资格:

    • 成立单位行贿罪需要具备单位主体资格。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实施的行贿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对于合伙企业、挂靠经营或承包经营等实施行贿行为的,应以单位能否以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为标准来认定单位行贿主体资格。

实质层面: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归于单位

  1. 利益归属:

    • 单位行贿罪所得的不正当利益应直接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如果个人只是假单位之手以损公肥私,即便对外打着单位的旗号,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 区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关键在于看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应结合单位的日常运行、决策风格、行贿名义、收益情况等,并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是否进入公司账户、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单位开展业务等。
  2. 特殊情况处理:

    • 绝对控股的公司股东主导的单位行贿行为,不等于个人行贿犯罪。只要公司财产可以与股东个人财产进行区分,就不能以个人实际控股为由否认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不适当地将其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 对单位犯罪所得的二次分配,不等于“利益归于个人”。单位通过行贿获取不正当利益后,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二次分配或其他利益转移,都是单位对已经占有利益的支配,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益归于个人”的情形。
  3. 贿赂款来源:

    • 贿赂款来源并不是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关键区别。从受贿人的角度来看,受贿人客观上难以分清受贿款项究竟是来自于个人还是单位。
    • 即便贿赂款来自个人,但如果个人出资行贿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帮助单位获得某个项目,最终单位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且该行为客观上并没有违背单位的意志,则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条款明确了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在法律上的区分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界定单位犯罪行贿和个人行贿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贿行为的实施方式、利益归属、单位主体资格等。如有具体案件或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