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二婚妻子不能享有村民待遇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不因婚姻状况的改变(如离婚、再婚)而丧失。具体来说,该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意味着,即使您的妻子是二婚,只要她的户口仍然在该村,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她原则上应保留原村集体成员身份,并享有相应的村民待遇。
其次,如果村里剥夺了您妻子的村民待遇,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成,还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了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还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进一步强调了保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二婚妻子不能享有村民待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您的妻子遇到了这种情况,她可以通过乡镇政府等部门调解解决,或者直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