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未能办理按揭贷款 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解释第十九条的理解-王慧欣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经济纠纷

结论前置:关于购房人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如原《合同法》解释第十九条类推适用),需分情况讨论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核心判断标准为“购房人违约性质”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以下是具体分析:

1. 若购房人“非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开发商无权强制要求继续履行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时,非违约方不得要求继续履行。若购房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贷款材料、配合办理手续,但因银行政策调整(如限贷)、开发商资质问题(如未取得预售许可)等外部原因导致贷款未获批,属于“非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 处理方式:此时合同应解除,开发商需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购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约定“贷款不成则自行补足房款”,购房人拒绝补足的,开发商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房价下跌差价),但不得强制要求继续履行。

2. 若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开发商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 自身原因的认定:包括购房人征信不良、收入不足、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贷款被拒。此时购房人构成违约,开发商有权选择:
    • 要求继续履行:若购房人能通过其他方式(如全款支付、更换贷款银行)完成付款,开发商可坚持要求履行合同,并追究购房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利息)。
    • 解除合同并索赔:若购房人明确无法付款,开发商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并要求购房人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已支付的税费、间接损失如房价上涨差价)。
  • 关键点:开发商需证明已催告购房人限期付款,且购房人仍未履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催告义务而丧失解除权。

3. 原《合同法》解释第十九条的类推适用

  • 条文背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现部分内容被《民法典》吸收)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 类推逻辑:当前司法实践中,若购房人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失败,可参照该条精神,认定购房人违约,开发商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需购房人具备履行能力)。

4. 实务建议

  • 对购房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贷款不成”的条款(如是否需补足房款、违约责任),并保留贷款申请材料、银行拒贷证明等证据。
  • 对开发商: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晰的付款节点及违约责任,并在购房人贷款失败后及时催告,固定证据以主张权利。

总结:开发商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需结合贷款失败的原因(是否可归责于购房人)、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可能性综合判断。若您遇到具体案件,可提供合同条款、贷款拒批原因等细节,我将进一步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