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脱管以后再犯罪的典型案例是范某某异地重新犯罪监督案。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基本案情与脱管情况
- 社区矫正对象信息:范某某,男,1994年6月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止,并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 脱管行为:在社区矫正期间,范某某未向社区矫正机构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前往台前县参与刑事诉讼。他利用殷都区司法局规定的刷脸验证漏洞(未规定具体验证时间范围),在凌晨进行首次刷脸验证后,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前往台前县,当晚再返回家中进行第二次刷脸验证,从而违规离开社区矫正地、脱离监管。
二. 再犯罪与判决情况
- 再犯罪:2020年4月,范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
- 判决:2021年1月19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然而,这一判决未考虑到范某某已在殷都区人民法院被判处缓刑并交付执行的情况。
三. 检察机关的监督与纠正
- 监督过程: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殷都区司法局关于范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又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案情通报后,依法进行监督。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了范某某的脱管行为及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错误。
- 纠正措施:
- 向殷都区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其依法纠正范某某的脱管问题,并建议改进刷脸验证规则。
- 函告台前县检察院,建议依法监督纠正台前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错误。
- 对公安民警履职不当问题,依法移送处理。
四. 监督结果与典型意义
- 监督结果:
- 殷都区司法局对范某某擅自外出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提升其日常管理级别;改进刷脸验证规则,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台前县检察院根据殷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监督线索,向台前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对范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典型意义:此案例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强化社区矫正与法律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必要性。同时,也提醒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全面审查,确保判决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范某某异地重新犯罪监督案是一个典型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以后再犯罪的案例,它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醒我们应加强社区矫正与法律监督的协作配合,共同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