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无法确定侵权人的,确实由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但想免责并非只能证明谁是真的侵权人,还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来免责。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补偿责任的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这意味着,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共同分担受害者的损失。
免责条件:
- 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在现场或未实施抛物行为,则可免除补偿责任。
- 例如,某住户能够提供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中,或家中没有可能抛出的物品,即可免除补偿责任。
二. 证明真实侵权人的意义
- 若能证明谁是真的侵权人,则该侵权人将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之前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人有权向其追偿。
- 但这并不是免责的唯一途径,如上文所述,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同样可以免责。
三. 其他相关责任
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 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
- 公安等机关在接到高空抛物事件报案后,应依法及时展开调查,查清责任人。
- 这是确定真实侵权人、维护受害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我的观点:在高空抛物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人确实需要承担补偿责任。但免责的方式并非仅限于证明谁是真的侵权人,还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来实现。同时,建筑物管理人也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公安等机关也应及时展开调查。这一系列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