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的总体要求:
- 新法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体现了法律的前瞻性和预防性。
- 强调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从正面引导经营者遵守市场规则。
-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法律实施的政治方向正确。
- 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表述作相应修改,提高了法律实施的协调性和效率。
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 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适应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新需求。
- 做好与商标法的衔接,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属于混淆行为,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 规范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防止通过设置误导性关键词进行不正当竞争。
- 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扩大了法律规制的范围。
细化关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 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完善了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 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保护了更广泛的市场主体。
- 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 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扩大了法律保护的范围。
完善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 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适应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挑战。
- 增加关于侵害数据权益的规定,保护了数据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 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维护了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 增加规定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提高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意识。
增加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规定:
- 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强化平台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了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增加关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规定:
- 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 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 增加约谈制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纠正能力。
- 强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保密义务,保护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赔偿的合理性。
- 合理调整处罚力度,如适当上调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和适应性。
法律建议:
-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避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 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应增强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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