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个人申请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单位盖章”的问题,我可以给您一个清晰且详细的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当个人(即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是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这一点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进一步地,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我们可以知道,当职工所在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不需要职工所在单位的同意(即不需要单位签字、盖章),这不是必经程序。
再具体到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方面,根据相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提供的信息,如果个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未由单位申请,而是在30日后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时,是不需要单位加盖公章的。当然,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但此处的加盖公章是针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复印件,并非针对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补充材料,如本人自述、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材料等。
综上所述,个人在申请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即工伤认定申请)时,并不需要单位盖章作为必经程序。即使公司不同意或未配合,个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仍然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