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的他人是否为同一人-王思宇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刑事辩护

受贿罪中的“他人”并不要求为同一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受贿罪中“他人”的广泛范畴

在受贿罪中,“他人”的范畴相当广泛,它不仅包括了除受贿者自身之外的其他个体,还涵盖了机构、组织,甚至包括那些与受贿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的陌生人或者其他单位。这意味着,在受贿行为中,提供财物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人可以是多个不同的主体,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特定的人。

二、界定“他人”的关键要素

界定受贿罪中的“他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向受贿者提供财物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直接给予现金、支付工具等具有货币价值属性的资产,也可以表现为提供不能直接进行货币转化的物质利益,如住房装修、财物免债等,甚至包括需通过支付货币才能获取的其他形式的社会价值,如会员服务费、旅行费用等。只要存在这样的行为,提供财物的一方就可以被视为受贿罪中的“他人”。

三、“他人”谋求的不当利益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他人”所谋求的不当利益并不仅限于为自身牟利,亦可为他人争取。这意味着,在受贿行为中,提供财物的一方可能并不是为了自己直接获取利益,而是为了帮助其他人获取不当利益。这种情形同样构成受贿罪,因为“他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实际案例中的多样性

在实际案例中,受贿罪中的“他人”往往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有时,受贿者可能同时收受多个不同主体的财物,为这些主体分别谋取利益;有时,受贿者可能只收受一个主体的财物,但为该主体或其他主体谋取利益。无论哪种情形,只要存在受贿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而“他人”并不要求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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