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 董监高借款由股东会批准是哪个规定的-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公司事务

关联方、董监高借款由股东会批准的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析如下:

  1. 《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他人(包括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如借款),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 关联方定义:通常指与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主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 董监高借款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包括借款)。
  2. 具体条款与司法解释

    • 《公司法》第148条:明确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包括借款)。若违反,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若需例外处理,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并符合公司章程。
    • 司法解释补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需符合“程序合法、价格公允”原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利益。
  3. 实践中的操作要点

    • 股东会决议程序:借款事项需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具体比例依公司章程调整)。
    •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需按证监会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详情,非上市公司也应在章程中明确决策程序。
    • 例外情形:若借款金额较小且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可能依据章程简化程序,但仍需避免利益冲突。

建议:若公司拟向关联方或董监高提供借款,务必:

  1. 核查公司章程是否对关联交易有特殊规定;
  2. 召开股东会并留存书面决议;
  3. 确保借款条件(如利率、期限)公允,避免被认定为利益输送。

如有具体案例或条款适用疑问,可直接向我提问,我会结合细节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