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房屋按份分割时,是否可以要求两个当事人共同支付折价款,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房屋产权性质及法律规定的适用。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若房屋按份共有人(如共同购房人、继承共有人等)在分割前已通过协议明确约定“折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则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要求双方共同支付。例如,共有人A、B约定房屋归A所有,A向B支付折价款,但同时约定该折价款由A、B共同向第三方(如贷款方)支付,此时可依据约定主张共同支付。
若当事人之间无约定,但房屋产权可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拍卖、变卖共有物并分割价款。若房屋物理上可分割(如多层住宅中的独立楼层),且分割后不影响使用价值,则无需支付折价款,直接按份额分配房屋即可,不存在“共同支付”问题。
若房屋产权不可分割,需折价补偿
若房屋无法物理分割(如单套公寓),需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此时,折价款的支付义务通常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承担,而非“两个当事人共同支付”。但若取得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额折价款,可与其他共有人协商分期支付、第三方担保或调整分割方案(如降低取得方份额),但法律未强制要求非取得方共同支付。
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院可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此时,折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支付,另一方无共同支付义务。但若双方约定“折价款由双方共同向第三方支付”(如偿还剩余房贷),则可依据约定主张共同支付。
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或协议文本,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证据材料分析支付义务的合法性及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