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泰车联与商汤科技联合研发 若人形机器人造成损害 责任如何划分-林珠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博泰车联与商汤科技联合研发人形机器人若造成损害,责任划分需结合产品责任法、合作开发协议及具体侵权场景综合判断。根据新闻背景,双方在机器人研发中分工明确(商汤负责“大脑”与视觉系统,博泰负责硬件与工程化),责任划分可能涉及技术缺陷归属、合作方过错比例及用户使用场景等因素。以下从法律定性、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及预防措施四方面展开分析。

1. 法律定性: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产品责任)及第1165条(一般侵权责任),若人形机器人造成损害,可能同时涉及产品缺陷责任与使用人过错责任:

  • 产品缺陷责任:若损害因机器人设计、制造或警示缺陷导致(如视觉算法误判、硬件故障),生产者或销售者需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02条)。
  • 一般侵权责任:若损害因用户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如违规操作、未更新系统),用户可能承担主要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

结合新闻背景:商汤科技负责的“视觉系统”若存在算法缺陷(如识别错误),博泰车联负责的“硬件”若存在质量隐患(如电池过热),均可能被认定为产品缺陷,双方需根据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 责任主体:合作开发方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若博泰与商汤在研发中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如未充分测试算法与硬件的兼容性),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双方通过协议明确分工且无共同过错,则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 商汤科技的责任:若视觉算法缺陷导致损害(如误判障碍物),商汤可能因技术过错被追责。
  • 博泰车联的责任:若硬件故障或工程化缺陷导致损害(如机械臂失控),博泰可能因生产或设计过错被追责。

案例参考:类似合作研发中,法院曾判决技术提供方与生产方按3:7比例分担责任(因技术缺陷占次要因素,生产缺陷占主要因素)。

3. 责任类型: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

  • 合同责任:若用户与博泰或商汤存在服务合同(如购买机器人),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或免责条款,可能优先适用合同责任(《民法典》第577条)。但免责条款需符合《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 侵权责任:若用户与研发方无合同关系(如第三方被机器人撞伤),则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

结合新闻背景:若机器人用于“智慧座舱服务”场景,且博泰与车企签订了合作协议,车企可能因选任过失(如未审核机器人安全性)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4. 预防措施:合规建议

  • 研发阶段:
    • 签订详细合作协议,明确技术标准、测试流程及责任划分条款;
    • 购买产品责任险,转移潜在赔偿风险。
  • 使用阶段:
    • 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警示义务(如“禁止在潮湿环境使用”);
    • 建立定期更新机制,修复算法或硬件漏洞。

对公众的启示:若未来使用此类机器人,需保留购买凭证、使用说明及损害证据(如监控录像),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因果关系。

总结

博泰与商汤的联合研发项目若引发损害,责任划分需结合技术缺陷类型、合作协议约定及用户行为综合判断。建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缺陷认定标准”及“赔偿上限条款”,并定期进行合规审查。如有具体案例,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协助分析责任比例及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