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一个人出现多份遗嘱时,处理的原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遗嘱人是有权利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如果在立遗嘱之后,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将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针对您提到的多份遗嘱情况,如果这些遗嘱的内容存在相互抵触,那么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它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强调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老李(或李大爷)先立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进行了分配。但后来,由于某些原因,他重新立下了一份遗嘱,对房产的分配进行了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份遗嘱的内容存在抵触,那么应当以老李(或李大爷)最后立下的那份遗嘱为准。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形式有多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也有一些人员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综上所述,当同一个人出现多份遗嘱时,如果遗嘱内容相抵触,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是为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并确保遗嘱的执行能够符合其最后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