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有专门知识的人涉及的法条-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5-10-09 刑事辩护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的法条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192条。以下是对该法条及其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 申请主体:公诉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出庭目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主要目的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辅助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审查。
  • 适用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出庭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

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

虽然《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赋予有专门知识的人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根据其工作的辅助性及专家身份的独立性,可以认为其具有类似独立诉讼参与人的地位。他们不受申请人的利益左右,客观中立地对鉴定意见展开辅助质证。

三、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选任资格

  • 一般原则: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选任应以在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人中进行选任为一般原则。这可以确保他们的技术专业性和权威性。
  • 补充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如受地域偏远、专业冷门等特殊因素影响,可选人员严重不足时,经过法院审核同意,可以由在某一领域具有杰出成就或者较高威望的人来担任。
  • 回避制度:对于由鉴定人来担任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情况,需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例如,曾经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或者与本案的鉴定人来自同一鉴定机构等可能影响其对鉴定意见进行独立评价时,则不得担任本案中有专门知识的人。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权利:

    • 部分阅卷权:为了查明检材的取得是否合法、鉴定的过程是否科学等,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鉴定有关的诉讼材料。
    • 质证、辩论权:在庭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辅助申请人对鉴定意见展开质证,并可以与鉴定人、对方申请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中的具体技术问题展开相互辩论。
    • 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建议权及临场监督权: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向委托人提出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并在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时申请临场进行监督。
  • 义务:

    • 客观中立的义务:有专门知识的人必须严格按照科学知识的要求,客观中立地对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意见。
    • 保密义务: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于在工作中得知的有关案件情况、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泄露。
    • 出庭接受询问和如实回答的义务:庭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要如实回答合议庭、公诉人、委托人及对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各项提问。

五、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选任规范:实践中,各地对选任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标准不一、资质不一,缺乏规范的选任制度。因此,建议成立专门的协会或机构来管理和监督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选任和使用。
  • 中立性保障:为确保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中立性,可以参照仲裁员的选任方式,由控辩双方共同确定人选或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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