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飞地行政管辖权怎么算-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10-09 行政纠纷

关于中国“飞地”的行政管辖权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地理、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复杂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飞地”的定义与特征

“飞地”是一种特殊的人文地理现象,它指的是隶属于某一行政区管辖但不与本区毗连的土地。简单来说,如果某一行政主体拥有一块飞地,那么它无法直接通过自己的行政区域到达该地,而需要“飞”过其他行政主体的属地才能到达。飞地的历史成因复杂,往往具有边缘地带的某些特征,如政府控制力相对薄弱、行政管理松弛且成本较高、社会经济相对落后、文化多样性色彩浓郁等。

二、“飞地”的行政管辖权原则

对于“飞地”的行政管辖权,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按照行政区划管辖:

    • 原则上,“飞地”按照其行政区划归属,由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例如,如果一块土地属于A区但位于B区行政区域内,那么这块土地的行政管辖权通常归属于A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飞出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使执法权时,“飞入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2. 特殊事项的管辖规定:

    • 在调查监测方面,根据相关实施方案要求,可能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工作。
    • 在土地转用征收方面,由“飞出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组卷报批工作。
    • 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为方便群众办理,可能由“飞入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3. 跨省级区域违法行为的管辖:

    • 对于跨省级区域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分案处罚,原则上由自然资源部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
    • 如果管辖发生争议,应当逐级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报请自然资源部指定管辖。

三、“飞地”上违法用地行为的执法管辖

在实践中,对于“飞地”上违法用地行为的执法管辖,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1.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自然资源部门执法:

    • 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即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 但这种做法可能面临“飞出地”自然资源部门到“飞入地”执法的问题。
  2. 由最先发现的自然资源部门执法:

    • 这种观点认为,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
    • 但这种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易造成实际执法中的推诿和相互扯皮。
  3. 依据行政属地原则确定管辖权:

    • 即违法用地所占用土地的权属隶属哪级政府,就应由哪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但这种做法同样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在实践中执行困难。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分析

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严格“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例,该通知明确了在调查监测、土地转用征收、不动产登记和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具体做法。这些做法为“飞地”的行政管辖权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同时,从法律分析的角度来看,对于“飞地”上违法用地行为的执法管辖,应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效益兼效率原则以及实际执法的可行性等因素。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倾向于采用狭义的理解(即违法行为发生地仅指违法行为实施地)来确定管辖权,以避免执法中的混乱和推诿。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飞地”的行政管辖权主要遵循行政区划归属的原则,由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效益兼效率原则以及实际执法的可行性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权。对于跨省级区域的违法行为或管辖发生争议的情况,应报请自然资源部指定管辖。

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好“飞地”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秩序。同时,也应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飞地”的行政管辖权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