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一般由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单位制作。具体分析如下:
制作主体:在刑事执行阶段,若监狱或看守所认为罪犯的刑事判决存在需要提请处理的情况(如发现漏罪、新罪,或者认为原判决有误等),会制作《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该文书是监管单位向有关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处理建议的正式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单位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若发现罪犯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文书作用:该意见书是启动刑事诉讼再审程序或追加起诉程序的重要依据,体现了监管单位在刑事执行中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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