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证上的监护人是否需要被监护人或其他人的同意,这个问题涉及到监护人的认定和法律程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残疾证上通常并不直接标注“监护人”,而是可能标注“联系人”或在实际操作中,监护人的信息会在相关申请或评定过程中被记录和使用。监护人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通常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这包括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关键在于,如果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来担任,那么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此外,如果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他们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但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仍有争议,那么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他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申请人为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未成年人,通常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办残疾人证,且法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提供相应的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材料来证明双方的关系。
综上所述,残疾证上的“监护人”(或在实际操作中的监护人角色)的认定,确实需要考虑到被监护人的意愿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要求,包括可能需要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因此,不能简单地说“需要”或“不需要”某个人的同意,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