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过了20年是否可以立案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关于伪造身份证件的追诉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的追诉时效是根据法定最高刑来确定的。具体来说:
对于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知,伪造身份证件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因此其追诉时效为十年。
现在,针对您提出的具体情况——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过了20年,从追诉时效的角度来看,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十年追诉期。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况: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意味着,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即使超过了追诉时效,也有可能被追诉。
至于如何处理,如果确实存在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并且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没有后果。伪造身份证件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可能对个人信用、社会秩序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即使法律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也可能面临其他方面的负面后果,如信用记录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
综上所述,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过了20年,在一般情况下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法律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追诉,那么仍有可能被追诉。同时,即使法律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也可能面临其他方面的负面后果。因此,我建议您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从事任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