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为什么落实很难-刘顺仙律师|法行宝
2025-10-07 刑事辩护

疑罪从无原则落实困难,主要源于立法、司法实践、司法体制及社会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立法层面的不彻底性

  1. 历史背景与立法博弈: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的确立经历了一番曲折。1979年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疑罪从无,这受制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尽管后来学界呼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遭到了较大阻力,疑罪从无的入法也因此受到了影响。1996年刑事诉讼法最终规定了疑罪从无,但这一规定存在缺憾,即将证据不足时的无罪判决作为单独的一种无罪判决形式,与经过审判确实无罪的无罪判决相区别,显示出立法的不彻底性。

  2. 证明标准的模糊性: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了细化,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疑罪”和“证据确实、充分”的界定仍存在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在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时,难以准确判断并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二、司法实践中的异化

  1. 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潜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往往被异化为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司法潜规则。当案件证据不足、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本应作出无罪裁判,但司法人员可能出于各种考虑(如社会压力、业绩考核等),而作出了有罪裁判,只不过在量刑上较为轻缓而已。

  2. “疑罪从挂”现象:实践中还存在着“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当案件证据不足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把案件搁置起来拖着不处理,而被追诉人则长期处于羁押状态。这种现象严重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疑罪从无原则的精神。

三、司法体制与机制的制约

  1. 司法独立性的不足:在过去,司法机关在对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影响。这种不足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在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时,难以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而受到外部压力的干扰。

  2. 司法责任制的缺失:在过去,司法责任制的不完善也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在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时存在顾虑。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司法人员可能担心因作出无罪判决而承担不利后果,从而选择更为保守的裁判方式。

四、社会观念与司法理念的滞后

  1. 有罪推定观念的残留:在我国传统司法文化中,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这种观念认为,被告人一旦被指控犯罪,就应当被视为有罪,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无罪。这种观念与疑罪从无原则相悖,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在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时,难以摆脱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

  2. 对程序正义的忽视:在过去,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更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这种倾向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在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实体裁判来解决问题,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要求。然而,疑罪从无原则正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之一。

五、推动疑罪从无原则落实的建议

  1. 完善立法与证明标准: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明确“疑罪”和“证据确实、充分”的界定标准,减少司法实践中的模糊性。

  2. 加强司法独立性与责任制:应推动司法机关对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减少外部压力的干扰;同时,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司法人员在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时的责任与义务。

  3. 转变司法理念与社会观念: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推动其转变司法理念,树立程序正义与无罪推定的观念;同时,通过宣传与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认识与接受度。

  4. 强化监督与纠正机制:应建立健全对冤假错案的防范与纠正机制,确保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落实;对于违反疑罪从无原则的案件,应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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