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刮倒广告牌,责任归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由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责任人,如制作安装存在质量问题的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广告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例参考:张女士在大风天气下驾驶车辆沿高速公路行驶,横跨高速公路的大型广告牌突然倒塌,击中张女士驾驶的车辆,造成张女士受伤、车辆受损。法院一审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及广告公司作为案涉广告设施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对张女士的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如果广告牌倒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制作安装存在质量问题、设计缺陷等,那么制作安装公司或设计单位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参考:甲公司向乙公司定制一块T型广告牌,乙公司承揽后,以自家的材料、技术进行了制作并安装。后该广告牌在大风中突然倒塌,致周边财产受损。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承揽制作的T型广告牌存在质量缺陷,且该质量缺陷是导致T型广告牌倒塌的主要原因,构成违约,对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况
如果广告牌倒塌是由于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地震等)造成的,且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防范措施,那么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条件。
案例参考:在某起广告牌倒塌案件中,被告抗辩称案涉事故发生时本地有8-10级大风,广告牌的倒塌系不可抗力所致。但经查,事故发生时本地确为阵风天气,但本地诸多同类T型广告牌并未发生倒塌事故,由此可见,当时阵风天气并不能致质量符合要求的同类T型广告牌倒塌,不构成不可抗力,故被告就此提出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法律建议
如果您或他人因大风刮倒广告牌而遭受了损害,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