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不是必须是不特定人群才能立案-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5-10-05 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并不严格要求行为必须针对不特定人群。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的一般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罪名在大多数情况下,其针对的对象确实具有不特定性,因为犯罪行为往往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犯罪人可能会随意对不特定的人进行挑衅、滋事。例如,在热闹的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这种行为所影响的就是不特定的公众。

二、特殊情形下的对象特点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也存在个别针对特定对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情况。但这里的特定对象,通常是行为人临时起意选择的,并非是因为和对方有特定仇恨等原因,专门针对某一个明确的个体去实施犯罪。比如,在一场聚会中,犯罪人突然毫无缘由地对在场的某一人进行滋事。这种情况下,虽然对象是特定的,但犯罪人的行为仍然具有随意性和无理取闹的性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三、立案标准的综合判断

要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能仅依据对象是否特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及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严格且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特殊群体(如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实施此类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针对特殊群体实施此类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多次实施此类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针对特殊群体的财物实施此类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四、实际案例分析

以小朱在商场内无端对正在购物的小丽、小静等多名顾客进行挑衅为例,时而言语辱骂,时而推搡拉扯,导致商场内秩序严重混乱。小朱声称自己只是针对这几个顾客,并非不特定对象。但这些顾客与小朱并无特定仇恨或关系,小朱是临时起意进行滋事。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小朱针对的是特定顾客,但其行为仍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因为其行为造成了商场秩序严重混乱,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总结来看,寻衅滋事罪的立案并不严格要求行为必须针对不特定人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上述立案标准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您或他人遭遇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