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现通常为发改委下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但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具有准鉴定意见性质的“检验报告”或公文书证,具体分析如下:
公文书证说
- 理由:价格认定机构是发改委下属单位,其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是依职权作出的,用来证明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从行政法学角度来看,价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应界定为公文书证。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
- 实践应用:在涉及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案件中,价格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鉴定意见说(少数观点)
- 理由:认定结论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标的物价值这一专门性问题,由价格认定人员对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后,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得的结论。在证据属性上,部分观点认为其具有鉴定意见的属性。
- 反驳点:然而,价格认定与司法鉴定在机构设置、收费、承担错误责任的主体以及对异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价格认定不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且价格认定实行机构负责制,与鉴定人负责制的司法鉴定有本质区别。
检验报告说(通说)
-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依据相关规定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而形成的结论,符合检验报告的概念和特征。
- 实践意义: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为检验报告,既符合其实际属性,又可以参照有关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规定进行审查与认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建议:
- 在处理涉及价格认定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明确价格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根据其属性进行相应的审查和认定。
- 若对价格认定书有异议,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复核要求,由办案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
可能后果:
- 若价格认定书被错误认定或未得到正确审查,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进而影响判决结果。
-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重视价格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认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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